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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行医:部门批复VS国家法律
2009-11-14 21:46:50 来源:
实习生行医:部门批复VS国家法律

一起发生在北京三甲医院的死亡事件引发思考,本不应存有争议的“非法行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变得扑朔迷离?
卫生部: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实践活动,而非正式的行医。对这种活动的管理,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公立医院的实习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可以成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主体。与江湖游医相比,公立医院里的非法行医现象欺骗性更强,危害更大。
按照我国的执业医师制度,医生行医必须拥有两证,首先要通过考试获得医师资格证,然后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
1999年颁布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在上述案例中,三人中有一人当时考取了执业医师资格证,但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另外两人则两证全无。三位实习医生均有参与治疗,并在病历留下多处独立签名。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卫生法学者卓小勤认为,根据上述法律,在医院实习的学生只要参与治疗,确定无疑构成非法行医。
然而,看似并不存有争议的“非法行医”,又缘何被卫生部、事发医院和中国医师协会相继否认?
事实上,迄今并没有相关法律对何为“非法行医”明确定义。卫生部尽管屡屡发起打击“非法行医”的行动,同样也没有以正式文件定义何为“非法行医”。人们习惯性地认为,非法行医只存在于一些江湖游医身上,而公立医院不存在“非法行医”。
北京律师陈志华认为,通常所说的“非法行医”,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另一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第一次出现在国家法律中,是1997年修订的刑法,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海律师栾晓丽说,随着两年后的执业医师法出台,“非法行医”涵义也有所变化,非法行医除了可以指“非法行医罪”,也可以指违反执业医师法中的行为。
“批复”VS“法律”
2007年,在广州某医院发生一起实习医生开错药方致一名四岁儿童死亡之后,中山大学曾紧急发布一份《告医科全体实习同学书》,称实习医生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没有行医资格,代签医嘱属于非法行医,呼吁切不可因一时方便越权处理病人或代签名。
北京律师孙万军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称,其所代理的三起患者状告一家三甲医院的官司中,医院均存在无证实习医生行医现象,有一起参与治疗的无证人员多达34人。
无医师执业证行医即视为非法行医,尽管这一点在法律界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同样情况下的实习医生行医如何定性,在卫生部门眼中却要复杂得多。
事实上,由实习医生行医引发的医疗纠纷存在已久。由于其特殊性,地方卫生局曾多次就相关问题向卫生部请示,而卫生部也曾多次作出批复。
在已经发生的医疗诉讼中,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原、被告均以卫生部的两个批复作为起诉和辩解依据。
2005年,卫生部在对河南省卫生厅的批复中表示,医学专业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2007年,卫生部又在对甘肃省卫生厅的批复中称: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工作时间内的执业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
有原告依据卫生部2005年的批复,认为在死者的医学文书上均有单独签名的实习医生,构成非法行医;医院方则依据卫生部2007年的批复说,实习医生不属于非法行医。
法律人士认为,卫生部对甘肃省卫生厅的批复,实质上为实习医生无证行医开了绿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认为,卫生部的上述批复与执业医师法规定相悖,由于执业医师法是国家法律,批复仅仅是卫生部文件,两者发生矛盾,显然应该以前者为准。
在周光权看来,公立医院的实习医生如果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并且情节严重,可以成为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主体。他认为,与江湖游医相比,公立医院里的非法行医现象欺骗性更强,危害更大。
一位状告医院的女士曾面对电视镜头,直称北京三甲著名医院为“红帽子底下开黑店”。
今年1月,卫生部和教育部共同颁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对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行医作出明确规定,认为其可以参与临床诊疗活动,但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并且,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而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的四起涉及一家著名医院的医疗纠纷中,皆存在实习医生在多份医疗文件上单独签名。一位死亡者的家属认为,这是因为其中病历被篡改,科室领导和有关医师不敢承担责任,所以拒绝签字。
但是,在法律人士看来,实习医生毕竟已经成年,既然独自签名,就必然意味着要对其负责。周光权特别指出,对于实习医生的非法行医,无论触及刑法还是行政法,医院管理者和临床带教老师均应承担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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