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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对老问题要拿“新药方”
2010-03-06 17:55:27 来源:
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成效引起各方关注,各大媒体近期都安排了集中报道,使民众全面了解司法改革的目标、进程以及涉及的领域和相关内容。这些报道以介绍“历程”、宣传“成就”为主调,大多没有涉及到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实,包括司法改革在内的所有社会改革,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常常伴随着争议、难题甚至阻力,也难免出现一些工作失误,需要统一思想、明确方向、积极推进、及时调适,改革需要增强针对性,体现现实感,这样才能获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国家政治构架和司法功能定位,司法工作机制的改革又必须在司法统一、法律制度的框架内进行,不能各自为政、各树一帜。改革既要创新,更要持续,不能有急功近利、一劳永逸的思想。有些改革措施的成效也不是在短期内显现的。在积极推进改革发展的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只有把握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只有揭示了司法的规律,才能真正明确改革的正确方向,才可能拿出保证改革成功的切实措施。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不能“闭门造车”,需要走“群众路线”。改革是不是有助于推进长远的司法公正,是不是有利于确立司法的权威和真正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对于司法服务的需要,都要听取民声、汲取民智。因此,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尤其是出台涉及民生问题的具体司法措施,更要增强民众的参与性、认同度和支持力。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改革需要加强针对性,应当重点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司法改革面临的任务繁重,牵涉的关系复杂,涉及的问题也多,不可能全面出击、面面俱到。应当重点针对司法权威不够、透明度不足、行政(机构性)干预、权力制约、司法地方化等方面的问题,从“体制”着眼,从“机制”入手,真正进行实质性地改革和推进。
改革尤其需要加强“问题意识”,要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对“老毛病”需要开出“新药方”。比如对于法院长期存在的“案多人少”的问题,除了适当扩大人员编制数(近年已有较大突破)外,更应当改革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压缩和精简非审判岗位的职数和实际人数;而对于近期各地反映强烈的“反贪腐”呼声,检察机关则应当及时改革存在于各地的“大案”查处比率考核机制,在强调继续加大查办贪腐大要案的同时,严格依照现行刑法的规定,积极查处贪污受贿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犯罪案件。为了及时纠正和严格监督各地方检察院存在的不依法立案现象,应当建立符合法定数额标准的贪污贿赂案件不立案、不起诉的备案审查制度(类似于已经实施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批捕上提一级机制),真正体现依法反腐的工作力度,取信于民。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事关法治建设的全局,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性,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统一规范和稳妥推进。涉及体制的改革,应当由中央统一布局,由上而下地进行。工作机制的改革地方政法各部门可以进行积极探索,但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
有些涉及到司法人员从业资格、执业回避、违法处置内容的措施,由于关系到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等“大问题”,同样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并且其适用范围等都应做到相对平衡,并且要与法官法、检察官法及公务员法相互协调和统一。有些在推进司法廉洁和制度完善中曾经引发舆论关注和广泛争论的问题,确实需要我们理性对待和科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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