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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检院检察长建议修订贪污罪受贿罪量刑标准
2010-03-09 11:24:58 来源: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修正案的方式取消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只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3个档次,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立法精神对各个档次的具体数额作出解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上述建议。
蔡宁代表说,我国刑法中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13年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增加,贪污受贿犯罪5000元的起刑点与现实生活状况已明显不符。
蔡宁代表指出,司法机关如果严格按照刑法条文规定办,够数即抓,势必与现实生活相脱节;但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又显得很不严肃,这样就给司法造成很大的困惑。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万元上下乃至数万元的贪污受贿案件未按犯罪处理,国家法律在执行中人为变通,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为此,蔡宁代表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贪污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作出司法解释:个人贪污数额在2万元至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贪污数额虽然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贪污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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