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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全国的云南开远“刺五加案”一审宣判
2010-04-01 21:25:27 来源:
曾经轰动全国的云南省开远市的“刺五加案”,近日(3月15日)红河哈尼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国宏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王汝平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案件宣判后,两被告人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被告人张国宏系黑龙江省完达山药业股份公司驻云南办事处负责人。2008年7月2日昆明下暴雨,张国宏存放于昆明市云珊医药公司仓库内的“刺五加”注射液因仓库进水而受到雨水浸泡。张国宏为减少损失,即向完达山药业公司申要了“刺五加”注射液药品外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全套包材,将受雨水浸泡的药品包装更换一新,并无视药品质量,将3个批号共5件“刺五加”注射液销售给无销售药品资质的个体人员候宝山(已另案处理)。
被告人侯宝山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的情况下,于2004年至2008年10月共向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开远解化医院、开远脑血栓医院、开远顺康医药公司等单位销售“刺五加”注射液,其中就有从张国宏处购入的3个批号共5件“刺五加”注射液,销售额达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王汝平系完达山制药厂质量保证部原主任,其在明知张国宏经管的药品被水淹过的情况下而批准了张国宏的包装更换申请,导致了该批药物流入红河哈尼族自治州后,被州第四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用于患者,致3人死亡、4人出现不良反应的严重后果。王汝平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该案由开远市检察院审查批捕后,鉴于案情重大,上报红河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为了严把案件事实和证据关,红河州检察院公诉处先后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次到开远市公安局与侦查人员进行座谈,帮助梳理办案思路,完善证据体系,并积极促进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使附带民事诉讼的多名原告获得了共390余万元的赔偿。经过一年多的工作,保证了该案的顺利审结,及时向红河州中级法院提起了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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