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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凤凰”法庭争商标 被告称双方曾签使用协议

2010-04-25 14:17:48 来源:


两只“凤凰”法庭争商标 被告称双方曾签使用协议

 曾经代表了一代人记忆的“凤凰”牌商标如今陷入侵权纠纷。今天下午2时整,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了审理了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凤凰牌”商标拥有50年历史。1991年“凤凰牌”商标被评为首届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原告金山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凤凰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独占许可原告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使用该商标。被告上海凤凰车件有限公司原为第二原告下属的零件生产厂,在2006年开始生产整车。
  
  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自行车、电动车的显着位置标注使用“凤凰车件”、“上海凤凰车件”字样。同时,被告将包含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文字“凤凰”的企业名称在自行车、电动车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上使用。据此,两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等诉请。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是否构成对两原告“凤凰牌”文字及图商标的侵权进行了辩论。原告认为被告在产品上使用自己单位的名字已经构成了混淆,使原告遭受损失。
  
  而被告则否认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被告称双方曾经签订过商标使用协议,协议签订之前被告使用的是原告的名称,而协议签订后,被告使用的是被告单位全称。“所以原告的诉讼是无理的。”被告的代理人说。
  
  被告认为对于协议签订前的产品,原告不应再主张,原告提供的实物证据无法证明是协议签订后形成的,故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
  
  在被告是否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原告认为被告改制前是原告零件生产商,与原告没有竞争。而2006年年底被告生产整车后,在明显的地方使用了“凤凰”标识,造成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关系,抢占了原告应有的市场份额和优势,这不仅违反了改制时批复的规定,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则辩称,原被告之间实际上有着很长的上下级历史渊源,被告企业名称的取得便是基于第一原告。被告长期使用该名称且得到原告同意,直到签订协议时原告仅仅要求被告是规范使用名称,并没有对名称本身存在异议。
  
  在经过两个小时的激辩后,双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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