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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的利息?
2010-03-06 17:47:56 来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由此看出,只要人民法院下发裁定和协助通知书,金融机构就必须办理。在实践中,金融机构以其负责人签字后才能办理予以推脱是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不予办理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金融机关进行处罚。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人民法院冻结后,这笔存款对该企业而言,不能参与资金周转、产生经济效益,但这笔存款仍由银行支配,参与银行资金的周转。因而只要这笔存款是在计息帐户的,银行应当按照存款付息的规定,按期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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