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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幼女遭奸淫 少男作孽被判刑
2009-11-16 10:38:04 来源:
11月 11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涉嫌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今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将本社的余某某(6岁)抱到玉米地里进行奸淫,作案时被告人王某已满15周岁未满16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奸淫为目的,将六岁幼女抱到玉米地里进行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奸淫幼女的行为虽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但鉴于王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和后果,本着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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