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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字起纷争 公公与儿媳对簿公堂
2010-03-03 17:27:18 来源:
小两口结婚后,公公“给”了15万元人民币帮助购买楼房。后来夫妻两人婚姻出现波折,离婚后为了这15万元购房款,公公把儿媳、儿子告上了法庭。
小项(女)与小强2002年1月登记结婚,2003年9月公公“给”了夫妻俩购房款15万元,俩人购房花费5万元。2003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复婚又于2007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离婚后,双方为这15万元起了纷争。一方认为,这15万元是男方父亲赠予小两口的,所有权已属于夫妻两人;一方认为,这15万元是男方父亲借给小两口买房的,应当归还。协商不成,公公一纸诉状将小项、小强告上了法庭。经上诉、抗诉,法院三次审理,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项向男方父亲支付了8万元。
温馨提示:子女结婚,父母给予较大数额钱财时,最好明确是“赠予”还是“借予”,避免之后发生纠纷,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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