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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土厅又涉嫌干预法院判决?
2010-08-03 12:34:13 来源:
南都讯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之事尚未落幕,日前,记者又接到读者反映,同样是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竟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函件中关于“我省的意见和请求”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函虽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送,实际上是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合作勘查发现优质煤储
2003年8月25日,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公司(下称“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对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该矿区的探矿权,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国土资源厅备案,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为1500万元。(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合同中约定,由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1200万元,并拥有该勘查项目80%的权益。协议生效后,该勘查区无论是勘查升值、联合开发,还是矿权转让,所产生的利益,由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以8∶2比例分享。合同注明:“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04年年底,凯奇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发琦得到的初步数据显示,这279.24平方公里矿区下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按2004年国内原煤价格估算,赵发琦将身价惊人。
协调后合作重新达成一致
2005年3月22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转款1200万元,西勘院拒收,并于3月25日致函凯奇莱公司称,“我院与你公司签订合作勘查项目,由于与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召开的21次会议纪要有关政策不相一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实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项。”
此后,双方进行了协调。2005年5月26日,凯奇莱公司向西勘院支付勘查前期工作费用900万元,西勘院出具了收据。
此外,为协调争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报告说:“2004年3月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将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陕西省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勘查区探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送我厅备案。经审查,我厅认为,双方承诺愿意承担风险,也愿意按照陕西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合作勘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报告中说:“我厅多次召集双方代表进行协调,终于形成以下意见:双方同意继续以2003年8月25日签订的合作勘查合同进行合作勘查。并同意勘查工作结束后,将探矿权转入双方合资成立的新公司或转入凯奇莱公司,进行后期开发。”(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同一矿区两次备案
2005年12月8日,凯奇莱公司致函西勘院,希望西勘院立即履行合同义务。2005年12月14日,西勘院在复函中却说:“因在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未拿到下游产业立项批准,失去合同启动履行的机会,现在履行合同,已无从谈起。近期接省有关部门函件,波罗井田被省上规划作为香港益业一个重点化工项目的配置资源,作为省属地勘单位我们必须服从”。
此后,不久前才作出报告,协调凯奇莱公司和西勘院继续履行合同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在2006年1月13日,又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报送“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益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波罗井田煤炭资源勘探工作协调意见的请示”。“请示意见”中有这样的表述:“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西勘院应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积极主动协调签订‘波罗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协议。”“按照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和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西勘院负责勘探工作,勘探成果归出资人所有的原则,待‘甲醇M T O项目’经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后,由西勘院依法将该井田探矿权转让给项目开发业主。”
据了解,上述“波罗井田”面积约340平方公里,西勘院持有的“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普查”探矿权,在波罗井田范围内的面积约为258平方公里。也就是说,这两块区域大部分是重合的。
2006年4月14日,西勘院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益业”)签订关于“波罗井田”的合作勘查合同书。
函件由陕西国土厅起草?
获悉消息后,2006年5月,凯奇莱公司将西勘院起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19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凯奇莱公司胜诉。法院判决,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于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此外,西勘院应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凯奇莱公司支付违约金2760万元;在判决生效1个月内,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名下。西勘院不服。2006年11月,西勘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更离奇的事情,发生在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
知情人透露,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纠纷情况的报告》。
据介绍,这份“报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几点意见和请求中,包括“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同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同时,该报告中还有“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样的表述。
据了解,这起矿权纠纷案上诉至最高法是2006年11月,一直到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才裁定撤销陕西省高院的判决,发回重审。对于案件本身,裁定书中仅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表述。
据赵发琦说,他从一些内部人士处了解到,这份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报送的函件,真正起草者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日前,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经手此事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这是一份内部文件,时间已经很长了,需要查档看是否已经归档,当被问及文件起草单位时,其表示“应该是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的”。不过,当日稍晚,该工作人员又表示“卷并不在手里存,具体谁起草的也记不清了”。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经手此案的工作人员对起草“报告”一事予以否认。
链接(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陕西国土厅开会否定法院判决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此事在当地被称为“7·17事件”。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热议,被指“以权欺法”。目前,此事尚未有最终结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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