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建平律师网

qijianpi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CASE > 正文

无证治病延误病情 病患亡按比例赔偿

2011-02-15 22:17:09 来源:


无证治病延误病情 病患亡按比例赔偿

没有行医执业许可证给人治病,由于受诊疗水平等多种条件的限制,未能采取有效治疗措施,一定程度上使病患丧失了适当的救治时机。2011年1月21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审结了该起与医疗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5844元。
  
  2008年8月12日(农历7月21日),原告张某到本村个体诊所找到被告王某,以其儿子张甲(12岁)有病发烧了一个晚上为由,要求治病,王某同意后到原告家为张甲测量体温后认为其烧的厉害,有可能转成脑炎,建议原告去县医院治疗的同时,被告王某给张甲打完退烧针后回家,吃完早饭后被告去看原告是否送其儿子去县医院治疗,遇到原告,被告催促原告为何不去医院,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儿子输液,被告在为原告儿子输液到第二瓶期间,原告之子出现小便、大便、吐水、吐血症状,被告就打了120,120急救车到了以后,给原告儿子吸氧时,经检查,原告之子张甲已死亡。原告以被告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为由向公安局报警。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甲的尸体进行了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为:1、张甲因间质性脑炎并发脑炎而死亡。2、在王某对张甲的诊治中,针对其症状进行了相应处理,而张甲的死亡原因为间质性脑炎并发脑炎,虽然该疾病的表现有一个过程,但王某受诊疗水平等多种条件的限制,未能采取有效治疗措施,一定程度上使张甲丧失了适当的救治时机,对张甲的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2009年3月,公安局以王某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双方对赔偿问题调解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因其非法行医致原告儿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50%共计65844元。
  
  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农历7月21日,原告儿子患病找到本村村医被告王某诊治,被告诊断后,为原告儿子先打针,后滴水输液,当输至当天上午8时许,原告儿子出现严重后果,后拨打120电话急救,当医护人员抢救时,确认已死亡,原告之后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后,被告王某系非法行医,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非法行医致原告儿子死亡的各项损失。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儿子的死亡是死于自身疾病,而不是死于被告的医疗行为。延误治疗的责任在原告而不是在被告,原告儿子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王某未有行医执业许可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未有行医许可证,原告儿子张甲患病经被告测量体温注射退烧针、输液的事实存在,双方已形成与医疗相关的非医患关系,根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可以确认被告王某受诊疗水平等多种条件的限制,未能采取有效治疗措施,一定程度上使张甲丧失了适当的救治时机,对张甲的死亡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被告受医疗条件的限制和诊治水平,有可能延误儿子病情的适当救治时机而不积极转院的严重后果,却让被告为其儿子打针输液,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原告儿子的死亡亦应自负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因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法院


             

大家都在看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