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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原校领导陈昭方龙小乐受贿被判刑
2011-02-17 22:46:59 来源:
核心提示:17日,湖北荆州中院对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正厅级)陈昭方受贿案、党委原常务副书记(正厅级)龙小乐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分别判处陈昭方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龙小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资料图: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陈昭方 长江日报发

资料图:中共武汉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龙小乐
新华网武汉2月17日电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对武汉大学原常务副校长(正厅级)陈昭方受贿案、中共武汉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正厅级)龙小乐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分别判处陈昭方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龙小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昭方利用其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武汉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参与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某某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为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武汉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申请工作经费、解决拖欠款项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贿赂的人民币共计11.9万元;帮助涂某某朋友之女录取为武汉大学研究生,收受涂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
2000年至2003年,被告人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及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巴某某贿赂的人民币4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陈某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昭方、龙小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2日,武汉大学原党委常务副书记龙小乐涉嫌受贿案,在荆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龙小乐在担任武大副校长期间,先后11次收受贿赂61万元。对于指控,龙小乐称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在遭受检察人员三天三夜连续审讯、殴打、挨冻之后做出的。
今天记者从教育部获悉,6月3日教育部下通知免除陈昭方武汉大学常务副校长以及武汉大学党委常委、委员职务。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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