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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法治社会”成拒绝“法治”的借口
2012-04-11 17:11:46 来源:
张楠之 评论作者
河南信阳女子“小美”发帖称遭当地官员灌醉后强奸,小美表示事发后曾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表示这是法治社会,当事人不承认也没有办法,对此事未侦查立案。11月20日,记者获悉,信阳市委、市政府对此事作出指示,要求加强办案力量,涉嫌强奸的伍自权已被刑事拘留。(11月22日《京华时报》)
这起案件可谓是一波三折。受害人小美在事发一天后即到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却拒绝立案,理由是“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导致他们“无法立案侦查”。在报案10多天后,小美即向有官部门投诉,获得了有关官员的批示,但这些批示也没能促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也没有立案,只是在报案的第26天对嫌疑人进行了一次传讯。
其实,即便是事件在网上曝光之后,当地警方也是无动于衷的,直到传统媒体介入,引起了信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市委、市政府指示要求“依法处理”的情况下,嫌疑人才因“涉嫌强奸”而被刑拘。看来,曝光的范围和“批示”的级别对事件走向的影响非常关键。
当初之所以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就不能立案,派出所给出的说法是因为“这是法治社会”。意思就是说,法治社会重的是证据,既然没有证据,那就不能立案,否则就是在制造冤案。听起来,其中的逻辑似乎是对的,因为在法治社会,疑罪必须从无。但是细想之下,这却是一个诡辩的逻辑,因为,“疑罪从无”指的是审判定罪的阶段,而小美的案件仅仅是处于立案阶段,如果连立案都不能做到,也就谈不到调查,又如何获取证据呢?而要求报案者提供证据的要求是荒唐的,因为很多情况下,报案者或受害人可能无法提供证据,必须靠警方在立案后动用侦查手段去获取。所以,所谓的“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就不能立案”完全是个彻头彻尾的搪塞报案人的借口。
更诡异的事情在于,既然立案的前提是由报案人提供“有效证据”,那么,为什么同样是在没有提供“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在市委、市政府“作出明确指示”后,却又能立案并迅速将嫌疑人刑拘了呢?要知道,刑拘的前提不仅是要有“有效证据”,而且是要有足以认定基本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这证据又从何而来呢?立案的标准,到底是由报案人提供“有效证据”,还是要有实权领导的批示?如果领导的批示比“有效证据”还有效,那这到底是“法治社会”,还是“人治社会”?
真正的“法治社会”里,即使嫌疑人真的就是作案者,如果没有过硬的证据加以证明,也只能“疑罪从无”,不能将其治罪——使一些恶人被放过,是法治社会必需的代价,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保证更多的好人不会被冤枉。但是这么做的前提依然是,必须通过缜密的侦查来最终证实过硬的证据是无法获得的——这个前提的前提仍然是立案。如此看来,“法治社会”的说辞,不过是拒绝“法治”的借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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