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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三年是强奸法律
2012-07-18 08:59:13 来源:
鲁开盛 评论作者
广东连州人社局副局长舒贵才驾驶报废车辆返回住处途中撞伤人后逃逸,伤者被路人发现后送医院治疗,终因伤重不治身亡。日前,连州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舒贵才有期徒刑三年。(7月17日《南方农村报》)
即便是没有系统研究过法律的人,也能一眼看出连州市法院判得太离谱。副局长驾驶报废车撞伤人后逃逸,受伤者不治身亡……这几个关键词叠加在一起本身就是一起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案件。如果考虑法律刚性、社会效果和民意诉求的话,一审法院当依法顶格判处。
怎么个顶格判处,我们来翻阅相关条文。
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明显,新刑法交通肇事罪的该条款共设有三个法定刑档次与三种不同情形相适应。虽然“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是肇事者没有逃逸或能原地抢救伤者并报警,这种情形可判三年以下;第二种情形,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发生逃跑的行为或情节虽然恶劣但并无人员死亡,这种情形判三到七年;而第三种情形,十分直白,因逃逸行为使得伤者死亡的,没得话说,起刑就是七年。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驾驶报废车已经属于违法行为,这位副局长不懂得吗?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后果,这位副局长不懂得吗?我认为副局长不是不懂得,而是太懂得——他懂得怎么样化腐朽为神奇,他懂得怎样勾兑稀释而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判三年是在强奸法律。根据相关卷宗,我们再来还原案情:
被告人2月1日晚撞伤行人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之后,他步行回到事故现场,仍然未对重伤者采取任何救助措施,而是把地上的车辆碎片等撒落物捡起扔到他居住小区的垃圾桶里,企图毁灭证据。次日凌晨,被告人把肇事车辆开到某电站藏匿。案发后,交警部门在监控录像中发现肇事车辆,并于2月7日上午排查到被告人所在单位。交警部门要求被告人所在单位联系被告人提供车辆协助调查,被告人在全面曝光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好驾驶肇事车到交警中队投案。
透过这起并不复杂的案情,很明显,连州法院认定的“自首”“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等,都严重违背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首先,“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并非“法定必须从轻处罚”;其次,副局长的这种投案,不能算真正的自首。
法律不是橡皮泥。一起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驾驶报废车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当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居然在连州法院“从轻”到三年。可以想象,此前众多同样案情而被判七年以上的罪犯是多么的“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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