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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快:评韩德强打人,毛泽东可以批评
2012-10-04 16:06:25 来源:
韩德强的支持者们认为,批评毛泽东违反宪法。这与事实不符。现行1982年宪法的序言中有一处提到毛泽东,但属于事实陈述,两处提到毛泽东思想,属于观念表达,都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批评毛泽东。
作者:洪振快
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指出毛泽东很多错误,并且认为毛泽东应为这些错误“负主要责任”。但是,毛泽东是革命领袖,情况特殊。那么,从法理、学理来看,对作为领袖的毛泽东能否批评呢?
在党内四千高级干部讨论《决议》的过程中,中直机关一位70岁的老同志陶白说:“会上我们敢于比较深刻地批评我们党的领袖,也就是说,敢于摸老虎屁股,这是前所未有的,至少像我这样的人是没有的。这次所以敢于比较深刻地批评已故的和还健在的党主席,不是过去没有觉悟,没有看法,而是不敢讲。”这段话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党的领袖是可以批评的,二是以前“不敢讲”。
“不敢讲”--即对领袖不敢批评有历史原因。文革中,曾出现任何对领袖“不敬”即罹祸乃至丧命的悲剧。尤其是1967年的“公安六条”,规定“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很多人因此而命运悲惨。“公安六条”被很多人看作恶法而臭名昭著,1979年被宣布撤销。
毛泽东是党的领袖,也是政府首脑。作为党的领袖,党内是可以批评的。从共产党的理论来说,领袖来自人民,领袖为了人民,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批评。作为政府首脑,在法理上,也就是政府官员,或曰公务员。而根据现代文明原则,对于政府官员是可以批评的。
官员的名誉权不同于普通人的名誉权。在美国,普通人的名誉权受到严格保护,只要被告不能证明言论的确实性,那么法院就假定诽谤存在并对诽谤者处以巨额罚款。但是对于官员是否受到诽谤,适用的则是“实际恶意”原则,即作为原告的官员在诉讼中必须举证媒体报道、公众言论不仅失实而且是出于“实际恶意”--被告无中生有,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对消息的准确性有重大怀疑却不核实、不查证,诽谤才能成立。作为原告的官员不仅负有举证责任,而且原告对被告的“实际恶意”的证明必须明白无误和令人信服的。这意味着,官员的名誉权不像私人名誉权那么受保护,实际上官员要想告人诽谤并获胜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种立法,立意是让官员和权力受到监督,宁可让一个人或媒体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由于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政府和官员。
中国的法律当然不同于美国的法律。但中国认同世界公认的文明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对于个人言论自由的保护规定。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国,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没有任何理由,能证明中国自外于现代文明原则。中国现行1982年宪法第35条也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所以中国法律也是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和对官员的批评权的(当然,批评不能捏造事实)。
而在党的文件中,也有对批评政府和官员的明确规定。比如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规定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有批评的权利,即使批评是“部分属实、部分不实”,被批评者也只能“接受批评的正确部分”,而不能对批评者打击报复,否则,“应受到党纪、政纪和国法的制裁”。
此外,共产党坚持的是群众史观,否定英雄史观,认为伟大人物要发挥其作用,最根本的一条是要依靠群众的革命实践活动,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是人民创造的,领袖只是顺应人民需要和历史要求,才得以成就事业,而违背人民意愿,就会失败。所以对于领袖的作用不能夸大,也不能对其搞个人崇拜。马克思主义历来反对夸大个人作用,反对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列宁指出,搞个人崇拜是“反马克思主义的”。
而不能批评毛泽东的观点实际上正是个人崇拜使然。1979年3月30日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针对林彪、“四人帮”团伙制造的神化领袖的迷雾,提出:“领袖是人不是神。”这一观点在80年代得到了广泛认同,毛泽东因此走下神坛。是人就会有错误(神不会出错)。有错误就应当受到批评,领袖也不例外。对革命领袖的个人崇拜之所以产生,根源在于权力高度集中。对小平曾经指出:“权力过分集中……容易造成个人专制”。个人专制造成惟命是从乃至人身依附,这是个人崇拜的根子所在。《决议》提出“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一定要维护党的领袖人物的威信,同时保证他们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在现在看来仍然正确。
韩德强的支持者们认为,批评毛泽东违反宪法。这与事实不符。现行1982年宪法的序言中有一处提到毛泽东,但属于事实陈述,两处提到毛泽东思想,属于观念表达,都没有明确规定不能批评毛泽东。而且,宪法序言不同于正文,正文具有法律效力,而序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很大争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原主任高锴先生算是权威人物,他就认为宪法序言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决议》曾指出一种社会心理的错误,即“对毛泽东同志的言论采取教条主义态度,以为凡是毛泽东同志说过的话都是不可移易的真理,只能照抄照搬,甚至不愿实事求是地承认毛泽东同志晚年犯了错误,并且还企图在新的实践中坚持这些错误,这种态度也是完全错误的。”从现在看来,《决议》是颇有先见之明的,它对于有些人“甚至不愿实事求是地承认毛泽东同志晚年犯了错误”的心态已有揭示。
《决议》是党的文件,作为党员是应该执行的,这是党章第一章第一条有明确规定的入党条件。韩德强和他的支持者如果是中共党员,那么应该执行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见,也应走组织程序,即“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而不能自己“立法”和“执法”,对凡是对毛泽东的错误有所批评的,就认为是“汉奸”,用暴力去“惩治”。如果这种思维和逻辑盛行,法治将无从谈起。
一个文明的社会,老弱病残孕应受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关于“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应受处罚的规定。不能打人,这是人性的底线。不能打老人,这是社会伦理、道德的底线。不能因为观点不同而打人,这是现代文明的底线。这三条底线不能突破,无疑应成为基本共识。如果连这些底线都不承认,连这样的共识都不能达成,那么中国离一个现代国家、文明社会的差距就很遥远,也无法赢得世界人民的尊重,遑论尊敬。
洪振快为历史学者、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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