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进入消费市场,信用卡消费的观念越来越在大众之间普及。与此同时,信用卡消费也给信贷市场带来了很大的信用危机。为数不少的人出现了透支后不能归还透支额的情况,信用卡的恶意透支也在严重的威胁着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发展。
显然,国家司法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针对信用卡恶意透支这种情况,于2009年12月15日颁布了《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条明确了“恶意透支”和“非法占有”的标准。笔者相信这对信用卡市场的完善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我们却发现该司法解释中完全把责任归咎于信用卡持有人,难道我们的银行就没有责任了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为数不少的信用卡持卡人则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泛滥,安全防范功能不强,申领条件设定偏低,合同用语生涩,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呼吁国家出台政策进行干预。
从银行的规定来看,办理信用卡是有严格的条件和一系列的程序的,首先得有一定的收入标准(刚开始给大学生办理不算这种情况),然后会有一系列的手续,而且还得严格的验明身份,最后才能领到信用卡。但是实际情况呢?银行为了抢占信用卡市场的份额,一而再再而三的降低标准,只要你拿一张身份证过去,签签字,基本上就能搞定了,没有任何的审查过程;而有些业务员为了扩大自己的业绩,只要我们提供身份证,一条龙服务,基本上足不出户就能申领到信用卡。这就意味着,我们的银行在打着“培养良好的理财习惯”的旗号下故意诱导着一部分没有偿还能力的消费者去办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最后等到该人真的无法偿还的时候,便威胁着要讲其投入监狱,最后持卡人的亲人不忍心,砸锅卖铁的帮他还了款。这样的悲剧在现实生活中已经不是个案中,造成了多少家庭的不睦啊。
我们承认“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接受惩罚,但是审查的银行怎么没有发现而通过了申领的申请;我们承认“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该接受惩罚,但是审查的银行的信用评价体系呢?如此明显的风险都没有发现;我们承认……
笔者在这边并不是要为这些恶意透支信用卡的持卡人辩护,只是想强调的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在现实中这些恶意透支而无法偿还的情形是很容易被发现的,但是银行却不管不顾可能会出现的惨剧,只顾自己收取了利润。但是这次两高的司法解释却只顾信用卡持卡人,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相关法条】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