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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损害权利 房屋相邻损害当赔偿

2009-12-22 18:38:59 来源:


权利损害权利 房屋相邻损害当赔偿

原告王启祥、被告罗天扬、吴学英两家房屋相紧靠,均系砖混结构。原告的房屋系2002年5月4日向他人购买,该房系1991年12月办理准建手续后修建。被告家的房屋位于原告家房屋东面,原系二层房屋,已建10年左右。2008年11月13日,被告家在其二层房层的基础上加建第三、四、五层房屋,2009年1月23日完工。原告家因发现其房屋多处开裂,经与被告家交涉解决未果诉至法院。经鉴定,原告的房屋开裂变形,是由于被告家加建第三、四、五层房屋,增加了地基荷载,造成其地基不均匀沉陷时,对周边土层产生挤压力和沉降下坠的拉力所致。其损害程度为B级,不影响主体结构,经修复,需工程费10,885.50元。为此,原告用去鉴定费3,500元。
  
  原告王启祥诉称:由于被告家在其原两层房屋的基础上重建房屋,导致原告的房屋开裂受损。请求二被告赔偿损失10,885.50元。
  
  被告罗天扬、吴学英辩称:原告房屋受损并非其原因造成,其建房是正当行使自已的权利,并未侵害原告的权益,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房屋开裂受损是否与二被告重建房屋有因果关系?2、二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云南省镇雄县的法院认为:原告的房屋开裂变形,经鉴定是被告家在原二层房屋的基础上加建第三、四、五层房屋,增加地基荷载,造成其地基不均匀沉陷对周边土层产生挤压力和沉降下坠的拉力所致。对此,被告方作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建房中给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危及原告的房屋安全,故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认为原告的房屋受损原因不是其加建房屋所致,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罗天扬、吴学英赔偿原告王启祥房屋修复工程费人民币10,885.50元。原告王启祥的受损房屋,由其自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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