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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未未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2010-02-26 18:20:18 来源:祁建平 律师


夏未未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正式发表我的辩护意见以前,我不得不说: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谴责一切形式的违法与犯罪,我反对一切形式的非法暴利;因此,对本案被害人家属因本案被告人行为所遭受的痛苦,我表示同情和理解。但是,此时此刻,我是一个出庭律师,肇庆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及肇庆学院政法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指定我为本案被告夏未未亲的初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以来,我详细查阅了案卷,今天又依法出庭参加了庭审调查,可以说,我对本案的了解是清楚、全面的。基于此述,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夏未未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以及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且有关联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夏未未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本案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法定情节

(一)夏未未是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点,起诉书也已提及,辩护人在此无需赘述。

(二)夏未未是从犯,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酌定情节

(一)从犯罪动机角度看,夏未未属于“临时起意”,事先无预谋。 夏未未之所以对本案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并不是出于与被害人的深仇大恨,也不是事先和第一被告商量过要实施这种行为,而是出于无知的“江湖义气” 看见作为自己朋友的第一被告和人打架后就上去“帮忙”,完全属于即兴犯罪。这种犯罪,显然有别于详细周划、掩盖犯罪痕迹、甚至造成迷惑、让侦查人员难以侦破的“预谋犯罪”。

(二)从死亡原因角度看,夏未未所造成的仅为被害人非致命伤。法医鉴定结论分析的死亡原因是:“颅脑损伤死亡”,损伤分析是:“头面部、胸部体表损伤相对较轻,均为大小不等的斑片状皮下出血,未见明显、规则的擦挫伤痕迹,符合接触面相对柔软的钝器(如拳击、掌击、膝盖撞击)打击形成;腰背部损伤斑片状出血面积大,出血明显,符合质地较硬的钝器(如穿鞋踩踏、蹬踢)形成。”本案中,根据被告夏未未供述(讯问笔录第4页倒数第6行,卷页29)、被告夏杰濠供述(讯问笔录第4页第15-16行,卷页9)、证人宋红陈述(询问笔录第46页,卷页44-46)相互印证:夏未未所造成的仅为被害人非致命伤。换句话说,夏未未对本案被害人的死亡不负有主要责任。

(三)夏建伟无前科,且有悔罪表现,表明其主观恶性轻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夏未未具有以上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以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最后,本辩护人也注意到,本案被害人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依照有关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指定辩护属于法律援助性质,只适用于刑事部分,夏未未及其家属并未就本案民事部分向本辩护人进行委托,所以本辩护人在此不就该部分发表代理意见。

                                    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 祁建平

20091118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辩护词中使用化名夏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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