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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抓好民间纠纷专项治理工作
2010-03-20 13:01:18 来源:
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抓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民间纠纷专项治理与平时“水来土掩、兵来将挡”式的就纠纷处理纠纷的做法是有区别的。它是针对一个辖区某一方面比较突出的纠纷,变被动调处为主动治理。治理好这类纠纷,不但解决一个辖区的问题,还能在更大范围内起到示范作用。因此,基层司法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依靠调解组织网络,发动方方面面的力量,认真抓好这方面的工作。如何卓有成效地抓好这项工作呢?我认为必须明确和开展好以下工作。
一、集中治理
民间纠纷专项治理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社会工程。不但要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还要统一各方面的思想认识;不但要着力解决好眼前问题,还要考虑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巩固治理成果。因此,必须有计划、有目标,集中时间和人力,集中领导精力,在一定阶段内集中排查治理。要扎扎实实,有始有终,而不能图形式,走过场,或者虎头蛇尾,半途而废。要防止和避免兴师动众却成效甚微而草草收场的局面出现。
二、“对症”治理
即根据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的起因、特点,采取不同方法和措施进行治理。如街道邻里纠纷,有的是因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恃强凌弱、损人利已等引起的,有的是因房屋装修、排污排烟、求借不成、合伙失利等引起的,有的是因处事不公等引起的……处理这类纠纷,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查明原因,分析研究,对症下药。
三、依法治理
这是抓好民间纠纷专项治理的关键。对一些不按法律法规行事而形成的矛盾纠纷,必须以法律法规来规范。这样做,不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更重要的是可以做到标本兼治,避免新问题和矛盾的出现。试想,在处理农村各种承包纠纷时,如果不按《合同法》规范承包合同,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吗?或者对山林权纠纷的治理,倘若不以《森林法》为依据,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协调处理,能收到好的效果吗?同样,对老人赡养纠纷,离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执行,老人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这类纠纷也很难处理和扼制。所以,在开展民间纠纷专项治理中,只有确立依法治理,依法行事的思想,才能把工作做好。
四、协同治理
对于牵涉面大、矛盾复杂的民间纠纷,靠几个或某个部门和单位是难以解决的,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方式和措施,实行全方位的协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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