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建平律师网

qijianpin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思考评论 > 正文

“校规”岂能变成“家规”?

2010-10-25 21:00:29 来源:


“校规”岂能变成“家规”?

熊丙奇 教育学者

周末不准看湖南卫视!生日不可请同学一起过!不许使用手机、MP3、MP4!10月22日,一位网友将其近日开家长会的经历发到网上,称孩子在南京某名校上初一,老师在家长会上“颁布”了N多的“个性”规定,要求家长督促孩子严格执行(《南京晨报》10月23日)。

对于如此严苛的条款,家长有的“力挺”,有的“拍砖”,网友也分为“支持派”和“反对派”。但无论是家长还是网友,都忽视了一个问题:学校有权针对学生回家看电视、怎样过生日等制订校规吗?

在讨论这一“校规”的具体内容是否合理之前,我们先要明确何为“校规”。所谓“校规”,是指学校的规章制度,用以规范在校师生的言行,包括仪容、出勤情况、禁带物品说明、室内行为、公共场所行为等。毫无疑问,针对学生的“校规”,只能规范学生在学校的行为,而一旦学生离开学校,在学校之外,约束学生行为的便是社会法律规范,只要学生的行为符合社会法律规范,包括一般规范以及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规范,学校也就无权干涉。

由此观之,学生回家看电视,怎样过生日,平时使用电子设备,都属于校外活动——如果有什么规定,当属“家规”范畴,就是有家长制订这样的家规,也是值得商榷的,家长是否尊重学生的个体选择与私人空间——学校再制订规定,让家长监督执行,是把“校规”变为“家规”,甚至社会规范,这就不是办学,而是办社会了,不是管学校,而是无所不管了。此前有学校规定学生在学校不允许带手机,这是学校可以管理的范畴,但就是对这样的“校规”,也有反对意见。

按说,这是基本常识,学校是学校,家庭是家庭,社会是社会,学校的管理权限,应在一校之内——就是对学校进行管理,我国《教育法》也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近年来一些学校制订“变态”、“雷人”的“校规”,引起社会关注,是属于这一范畴的问题——超出学校的管理范畴,去干涉学生的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与个人空间,就是越权。无论有怎样良好的初衷,从本质上都是不允许的。

大家都在看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